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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消毒是指?

时间:2023-09-29 08:47:52作者: admin

一、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消毒是指?

消毒是指利用化学物质、物理方法或生物技术等手段,杀灭或去除病原微生物,以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目的。在传染病防治中,消毒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它可以有效杀死病原体,减少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常见的消毒方法包括物理消毒、化学消毒和生物消毒等。

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刑事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因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处罚方式,分别是: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三、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管理传染病有几种?

按2004年12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报告传染病为37种。2008年5月2日起,卫生部将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2009年4月30日起,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理(同年7月改为乙类管理)。至此法定传染病共有39种。即: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aware天 猫

四、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传染病法防治法的优点是指?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这就是制订本法的目的和意义,具体可以从以下几外方面去理解:

1、从法律实施看,为各级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法律保证。传染病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有利于开发社会资源,有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2、从法律功能看,把“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法的生命力。

防患于未然,可大大减少因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造成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3、从信息管理看,规定了法定报告责任人、报告病种、报告渠道和时限。

有利于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为科学制订传染病防治对策提供依据。

4、从获得时效看,充分利用公共卫生法律手段,保证了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5、从保护健康权益看,国家对个人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保证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七、多选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属于乙类传染病分类,但应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有几种?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一、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拓展资料:

传染病(Infectious Diseases)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中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39种。

传染病是一种能够在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并广泛流行的疾病,经过各种途径传染给另一个人或物种的感染病。通常这种疾病可借由直接接触已感染之个体、感染者之体液及排泄物、感染者所污染到的物体,可以通过空气传播、水源传播、食物传播、接触传播、土壤传播、垂直传播(母婴传播)、体液传播、粪口传播等。

九、我国规定碘盐中碘的含量?

当前世界各国规定的碘盐中碘含量差别极大。过去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和西欧一些国家使用的为每公斤10毫克至20毫克,美洲大多数国家每公斤50—100毫克,英国是每公斤25毫克。我国现行的碘盐含量为200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颁布的“食用盐新标准”中所规定的每公斤35±15毫克。

十、我国对食物中汞的允许量是怎样规定的?我国对?

一种成分是否有毒,要视其剂量的大小,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量,就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我国对食品中重金属的允许量是有严格规定的:国家标准GB15201—1994规定,镉的允许标准为≤0.2毫克/千克(大米),即每1千克食品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2毫克。

我国GB14935—1994规定,粮食中铅的允许量标准为≤0.5毫克/千克。

GB2762—1994规定,粮食中汞的允许标准为≤0.02毫克/千克,世界卫生组织(WHO)1972年建议,成年人每周暂定允许摄入汞的量不得超过0.3毫克(相当于每千克体重5微克)。

砷虽不属于重金属,国家对其允许量也有规定,GB4810—1994指出,以总砷计,粮食中允许量标准为≤0.5毫克/千克,1988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提出,成年人每日允许摄入砷的数量为0.12~0.13毫克。 为了清晰地比较,现将我国粮食中若干有毒有害物质的允许量标准列于表6。 表6 我国粮食中若干有毒有害物质的允许量标准(毫克/千克)

注:本表系根据我国1984、1994以及1996年制定的国家标准汇总编制而成。 重金属 镉(Cd)铬(Cr)铅(Pb)汞(Hg)砷(As)氟(F)允许量 ≤0.2 ≤1.0 ≤0.5 ≤0.02 ≤0.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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