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男身高不足1。6米,女不足1。5米。
2、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辩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4、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未治愈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或后凹、强直;两肢均有跛行、“X”形腿或“o”形腿,两上肢不等长超过4公分;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肋力仅一、二级者。
5、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6、两眼矫正视力低于1。0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7、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8、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精神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
11、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严重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重慢性胃炎、胆管、胆囊、胰腺疾病;慢性肾炎、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疾病等。
那要看你具体考什么职务。
只要不要是公安方面或要求身体方面的就应该可以
慢支也没那么容易查到
这个有一点影响,但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公务员有两种,一种是做技术工作的,这个主要就是写材料、做评估统计、网站、等等文职工作,这种基本很少有需要去喝酒。
还有一种是行政方面的,这个交给你的特定任务很少,比如你的任务就是和某一区的人民搞好关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这个就需要你的智慧和手段了,喝酒抽烟打牌只是一种交际方式而已,如果你觉得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对方,可以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
如果你在基层工作,你所面对的就是农民阶级,如果你需要去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摆两桌,村里的人才能和你有的谈。
递烟打牌也只是一些工作手段。
所以,你是否喝酒抽烟不是说你自己能决定的,而是你的工作对象所决定的,如果你所工作的对象比如说乡村里的人都抽烟喝酒,你无法融入到这个圈子,就没有领导行政能力,就无法成为一个好的公务员。
我应聘在政府一个二级部门,也不会喝酒抽烟打牌,每天都是写不完的评审材料,但是我也乐的其中。
不过酒还是一个月可能要喝1~2两,有时候应酬起来技术活的人也得去凑数,一个人敬一杯就没事了,还能偷偷倒一点。
你只要能成为业务尖子,一样有前途,喝酒只是一种手段方式而已。我这里的一个副主任也是不会喝酒的,但是他业务很厉害,一样可以升职。
以上的条款在企业一样适用。
您好,长沙宏政教育在这里为您解答,呼吸系统疾病是体检重点之一。例如肺结核、肺炎........等传染性疾病。
但是,轻度慢性支气管炎不属于影响入职范围疾病。
病情分析:
1,你好,根据您的描述考虑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不排除同时有肺心病。建议平时注意保暖防止感冒后呼吸困难等症状加重,
指导意见:
同时适量的运动提高肺活量,可以家庭氧疗延缓病情的进展,症状急性发作给予抗炎和平喘等药物治疗,。undefined
1.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饮食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 阳性)。 2.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3、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 4、检查当天请着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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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二、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