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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痉挛是支气管哮喘吗

时间:2022-06-20 06:37:13作者: xuhdhx

不是,支气管哮喘是一个病名,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哮喘,主要症状是反复发作的呼气困难,咳嗽,胸闷等。 而支气管痉挛是一个病理状态,就是说某些原因引起支气管平滑肌痉挛,粘膜水肿等引起了哮喘,哮喘发作过程中,支气管平滑肌处于痉挛状态。展开全部


这样说明白了吗?

哮喘部分控制的定义是什么?用药后多长时间?.生意经求助

全球哮喘防治指南(2006)将哮喘患者病情根据控制水平分为控制、部分控制和未控制三个等级。达到控制标准有以下5条要求:①每周日间哮喘症状无或≤2次;②不因为哮喘而影响活动,③夜间不因喘咳憋醒;④每周使用平喘药≤2次;⑤没有哮喘急性发作急症。任何一周中只要发生1次超标即认为部分控制,≥3条超标属未控制。目前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ERS还指出,难治性哮喘应该是排除患者用药依从性问题并去除导致哮喘恶化等因素后,经6个月规范治疗和严密随访仍不能达到较好控制的哮喘。2006年版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指出,难治性哮喘患者通常对糖皮质激素(激素)的作用不敏感,并且经常不能达到与其他哮喘患者相同的控制水平。具体讲,这类患者经GINA推荐的第4级治疗方案,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控制药物加缓解药物治疗,仍不能达到一种可接受的哮喘控制水平。但是GINA没有对第4级治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诊断为难治性哮喘进行说明。以上ERS和ATS的专家共识和GINA对难治性哮喘的定义,其核心是强调难治性,这与目前多数哮喘患者经过以吸人激素为主的治疗即可获得良好控制的情况明显不同。由此可见,目前的定义是对难治性哮喘临床治疗反应特性的定义。本共识将难治性哮喘定义为采用包括吸人性激素和长效β受体激动剂两种或更多种的控制药物,规范治疗至少6个月仍不能达到良好控制的哮喘。难治性哮喘诊断与处理专家共识.pdf|||目前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ERS还指出,难治性哮喘应该是排除患者用药依从性问题并去除导致哮喘恶化等因素后,经6个月规范治疗和严密随访仍不能达到较好控制的哮喘。|||哮喘是一种容易反复的慢性疾病。目前,哮喘虽然仍不能根治,但大多数患者通过规范的治疗,其症状可得到满意控制。遗憾的是,仍有不少哮喘患者,或因为治疗不规范,或由于其他原因,病情反复发作,症状持续存在,甚至出现肺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这就是常说的难治性哮喘。  造成哮喘难治的原因比较复杂,常见的几个原因包括:持续接触过敏原等。医生通过了解病史,进行必要的过敏原检查,可明确诊断;存在合并症。这些合并症可加重哮喘症状,导致难治性哮喘。对这些合并症进行积极治疗,可有助于控制哮喘症状;存在药物抵抗性:有的哮喘患者对糖皮质激素的治疗作用存在抵抗性,无论是吸入还是口服激素,都不能产生预期的治疗效果。目前,激素抵抗的发生机理还不清楚。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医生会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评估,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特殊治疗措施。  因此,一旦患者出现缓解药物使用次数增加(尤其在日间),或哮喘症状加重等病情恶化的表现,或哮喘急性加重,则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的哮喘控制水平,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重新达到并维持哮喘控制。|||全球哮喘防治指南(2006)将哮喘患者病情根据控制水平分为控制、部分控制和未控制三个等级。达到控制标准有以下5条要求:①每周日间哮喘症状无或≤2次;②不因为哮喘而影响活动,③夜间不因喘咳憋醒;④每周使用平喘药≤2次;⑤没有哮喘急性发作急症。任何一周中只要发生1次超标即认为部分控制,≥3条超标属未控制。目前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ERS还指出,难治性哮喘应该是排除患者用药依从性问题并去除导致哮喘恶化等因素后,经6个月规范治疗和严密随访仍不能达到较好控制的哮喘。2006年版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指出,难治性哮喘患者通常对糖皮质激素(激素)的作用不敏感,并且经常不能达到与其他哮喘患者相同的控制水平。具体讲,这类患者经GINA推荐的第4级治疗方案,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控制药物加缓解药物治疗,仍不能达到一种可接受的哮喘控制水平。但是GINA没有对第4级治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诊断为难治性哮喘进行说明。以上ERS和ATS的专家共识和GINA对难治性哮喘的定义,其核心是强调难治性,这与目前多数哮喘患者经过以吸人激素为主的治疗即可获得良好控制的情况明显不同。由此可见,目前的定义是对难治性哮喘临床治疗反应特性的定义。本共识将难治性哮喘定义为采用包括吸人性激素和长效β受体激动剂两种或更多种的控制药物,规范治疗至少6个月仍不能达到良好控制的哮喘。|||全球哮喘防治指南(2006)将哮喘患者病情根据控制水平分为控制、部分控制和未控制三个等级。达到控制标准有以下5条要求:①每周日间哮喘症状无或≤2次;②不因为哮喘而影响活动,③夜间不因喘咳憋醒;④每周使用平喘药≤2次;⑤没有哮喘急性发作急症。任何一周中只要发生1次超标即认为部分控制,≥3条超标属未控制。目前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ERS还指出,难治性哮喘应该是排除患者用药依从性问题并去除导致哮喘恶化等因素后,经6个月规范治疗和严密随访仍不能达到较好控制的哮喘。2006年版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指出,难治性哮喘患者通常对糖皮质激素(激素)的作用不敏感,并且经常不能达到与其他哮喘患者相同的控制水平。具体讲,这类患者经GINA推荐的第4级治疗方案,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控制药物加缓解药物治疗,仍不能达到一种可接受的哮喘控制水平。但是GINA没有对第4级治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诊断为难治性哮喘进行说明。以上ERS和ATS的专家共识和GINA对难治性哮喘的定义,其核心是强调难治性,这与目前多数哮喘患者经过以吸人激素为主的治疗即可获得良好控制的情况明显不同。由此可见,目前的定义是对难治性哮喘临床治疗反应特性的定义。本共识将难治性哮喘定义为采用包括吸人性激素和长效β受体激动剂两种或更多种的控制药物,规范治疗至少6个月仍不能达到良好控制的哮喘。|||全球哮喘防治指南(2006)将哮喘患者病情根据控制水平分为控制、部分控制和未控制三个等级。达到控制标准有以下5条要求:①每周日间哮喘症状无或≤2次;②不因为哮喘而影响活动,③夜间不因喘咳憋醒;④每周使用平喘药≤2次;⑤没有哮喘急性发作急症。任何一周中只要发生1次超标即认为部分控制,≥3条超标属未控制。目前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ERS还指出,难治性哮喘应该是排除患者用药依从性问题并去除导致哮喘恶化等因素后,经6个月规范治疗和严密随访仍不能达到较好控制的哮喘。2006年版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指出,难治性哮喘患者通常对糖皮质激素(激素)的作用不敏感,并且经常不能达到与其他哮喘患者相同的控制水平。具体讲,这类患者经GINA推荐的第4级治疗方案,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控制药物加缓解药物治疗,仍不能达到一种可接受的哮喘控制水平。但是GINA没有对第4级治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诊断为难治性哮喘进行说明。以上ERS和ATS的专家共识和GINA对难治性哮喘的定义,其核心是强调难治性,这与目前多数哮喘患者经过以吸人激素为主的治疗即可获得良好控制的情况明显不同。由此可见,目前的定义是对难治性哮喘临床治疗反应特性的定义。本共识将难治性哮喘定义为采用包括吸人性激素和长效β受体激动剂两种或更多种的控制药物,规范治疗至少6个月仍不能达到良好控制的哮喘。|||一楼回答的很好,学习一下。|||目前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ERS还指出,难治性哮喘应该是排除患者用药依从性问题并去除导致哮喘恶化等因素后,经6个月规范治疗和严密随访仍不能达到较好控制的哮喘。|||目前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ERS还指出,难治性哮喘应该是排除患者用药依从性问题并去除导致哮喘恶化等因素后,经6个月规范治疗和严密随访仍不能达到较好控制的哮喘。|||国内外对于难治性哮喘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ERS和ATS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难治性哮喘的共识意见,认为难治性哮喘是在大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甚至口服激素仍不能获得较好控制的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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