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命令。《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一般不单独使用"命令(令)这一文种。
法定福利包括:
① 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疾病、伤残、遗属三种津贴。
②法定节假日。按照1999年国务院令270号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0天。
③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除属于社会保险,如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疾病津贴)、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之外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如婚丧假工资、探亲假工资。
④工资性津贴,包括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等。
⑤ 工资总额外补贴项目:
A.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B.冬季取暖补贴。
一、丧假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岳父母或者公婆过世,也列入可享受丧假的范围。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亲属,企业有自行解释权。
二、丧假怎么给付工资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2016年修改的计生条例中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依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在98天产假中扣除);晚育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四大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原则;
3、处罚公开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药品标准包括:《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卫生标准》、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
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分为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国家药品标准分为《中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品;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标准,一些未列入国家药典的品种,将根据其质量情况、使用情况、地区性生产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入部颁标准与地方标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这些药物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依据。
药品标准系根据药物来源、制药工艺等生产及贮存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立法原意,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包括了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在一些地方法规中,也是这样理确的,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
法院判决书上诉期包括法定假日的,但最后一千为节假日的,就顺延的
探亲假按日历天数计算,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探亲假相应的条款。探亲假是在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的。
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其他的单位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给员工安排探亲假。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能支付工程款时,将建筑工程变卖、拍卖来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但是,怎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却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事情。那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一定要起诉吗?在实践中,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注意以下三大事宜:1、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不一定要起诉。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不一定要到法院起诉的,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但如果发包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等情况,承包人使用通过变卖来主张工程款时,容易惹官非,保险妥当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受偿,既能避免麻烦又能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2、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要是对实际竣工之日有争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消灭,之后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3、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由于发包人延迟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按照上述高院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事实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计的问题,不仅仅是否需要起诉那么简单,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重要。要是被拖欠大笔工程款或情况复杂的,建议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保障能争取到最大利益。